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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等人介绍卖淫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308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2013年9月12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号。2013年9月12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徐某某先后多次介绍安某某、罗某乙、苏某某、廖某某(2003年**月**日出生)等女子实施卖淫活动。期间,由被告人罗某通过网络招募卖淫女子,由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跟嫖客谈好嫖资及服务内容、约定好卖淫地点后,由罗某驾驶汽车接送卖淫女子到约定地点进行卖淫活动。

至今,被告人罗某、徐某某以上述方式成功介绍了安某某、罗某乙、苏某某、廖某某分别与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涂某某等人实施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徐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徐某某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碧 玉

                                检察官助理 欧阳素婉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徐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五册、光盘十七张、U盘二个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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