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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与罗某2、罗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1,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颖,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2,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3,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4,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5,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4,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罗某1因与被上诉人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罗某1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8)沪0101民初6319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并已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法官助理  祝丽娟

审判员:张  华

书记员:金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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