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街道**号**楼**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103租房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套旧的空调设备(无法估价),后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
2.2020年4日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103租房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台旧的空调室内机(无法估价),后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
3.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号103租房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一台旧的空调外机(无法估价),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某。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晋江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投案,取得被害人罗某某谅解。
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恒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镇**村。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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