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海平,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建,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拓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海平。
被告:肖立威,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罗均平,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谢岳凤,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罗海平诉被告鹰拓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肖立威、罗均平、谢岳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罗海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海平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
审判员:蒋雪芳
书记员: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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