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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国庆、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15914116W。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41768404X。住所地:罗田县经济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国庆、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庆、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国庆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6日,被告一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利息2.8%。原告应被告黄国庆要求于2015年11月24日汇款100万元至被告黄国庆指定账户(即第二被告账户)。被告黄国庆收到借款后,每月按约定月息2.8%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今拒绝偿还本金及利息。其行为致使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黄国庆、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工商营业执照、被告黄国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资料、被告黄国庆出具借条、及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两份汇款凭证;被告黄国庆、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客观真实,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6日,被告黄国庆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2.8%,被告黄国庆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11月24日,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叶继文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向被告黄国庆指定的账户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转汇40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汇款60万元,两笔共计100万元。后被告黄冈市信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汪申龙代被告黄国庆向原告偿还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利息39.2万元,其本金及后期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黄国庆向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被告黄国庆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黄国庆指定的账户汇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黄国庆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月利率2.8%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田县四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黄国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秋梅
审判员 瞿学知
审判员 金友玲

书记员: 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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