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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珍、方梦婷等与上海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素珍,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梦婷,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毅,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桃凤,女,194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述四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乐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磊,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罗素珍、方梦婷、方毅、孙桃凤(以下简称“罗素珍方”)因与上海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宏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素珍方申请再审称,方某某与辉宏公司签订的协议,名为生活护理承包协议,实质是劳动合同,协议中有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核等条款。辉宏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医院和后勤管理等,方某某的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方某某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方某某未就灵活就业进行登记,不直接由病患家属聘请,而是听从辉宏公司的工作安排。生效判决认定方某某与辉宏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且方某某系灵活就业人员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方某某与辉宏公司之间签订的《生活护理承包协议》虽然有辉宏公司管理和考核的相关条款,但并不能仅凭此就认定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务关系中也存在类似合同条款。一审法院关于辉宏公司的管理系该公司为了业务稳定开展的需要而进行的质量管理的认定并无不当。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事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否登记不影响该就业人员的身份性质。生效判决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认为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法律准确。综上,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罗素珍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素珍、方梦婷、方毅、孙桃凤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蓓华

书记员:余冬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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