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芸,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云,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惠娜,女,199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秉政,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芸与被告李惠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罗芸诉称,原告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皮裙产品,并自己担任模特拍摄了多组产品照片,经过美化及文字编辑,制作了产品详情页,上传至网店用于产品宣传和销售。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李惠娜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同款式皮裙产品,并有多个网页系抄袭、复制原告网店和产品详情页。原告认为,李惠娜行为侵害了其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诋毁了原告商誉,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寻梦公司没有审慎审核,放任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其在拼多多上使用的侵权照片,删除复制、抄袭于原告网店网页链接的内容;2.被告李惠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3.被告李惠娜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4.被告寻梦公司对于被告李惠娜的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李惠娜在其网络店铺“仙女衣柜”主页内,被告寻梦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拼多多APP醒目处发布公告消除影响;6.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李惠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徐汇区,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由于李惠娜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普宁市,从便于查明事实角度,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之诉,原告罗芸向被告之一寻梦公司住所地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鉴于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惠娜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惠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李惠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