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薛伟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芭蕉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江峰。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芭蕉树贸易有限公司、金家贵、金家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芭蕉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6,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前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芭蕉树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于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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