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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远海与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远海,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榕,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邓苗庆。
  被告: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高。
  被告:陕西富通丰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志强。
  被告:中隆华夏(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远海诉被告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宁波中隆互联网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富通丰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隆华夏(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远海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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