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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方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罗某某
方家秀

原告罗某某,农民。
被告方家秀,农民。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方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成喜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家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袁裕贵借款之时与方家秀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家秀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袁裕贵生前所借原告现金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方家秀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家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方家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方家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袁裕贵借款之时与方家秀系夫妻关系,被告方家秀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袁裕贵生前所借原告现金为个人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罗某某主张被告方家秀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家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方家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方家秀负担。

审判长:史成喜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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