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阳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珅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虹(系被告熊某某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罗阳阳与被告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罗阳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阳阳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7.60元,减半收取计628.80元,由罗阳阳负担。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周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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