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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阳与符加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罗阳阳,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坤勇,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加萍,女,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罗阳阳与被告符加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阳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加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阳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3日,原告罗阳阳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符加萍所经营的淘宝账号为“asd718718”的店铺购买“timecoffee时间咖啡加强版新包装咖啡送刻度杯coffeetime”,单价240元,数量5份(每份一包,每包规格为10克*30包),总金额1,200元,订单编号: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罗阳阳付款后,被告符加萍通过中通快递发货给原告罗阳阳,运单号为:XXXXXXXXXXXX。原告罗阳阳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产品包装连基本的生产厂家、食品药品批号等信息都没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敢食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符加萍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未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日,原告罗阳阳在淘宝网上被告符加萍开设的网店(账户为asd718718)内购买“timecoffee时间咖啡加强版新包装咖啡送刻度杯coffeetime”5份,单价240元,合计1,200元,订单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罗阳阳付款后,被告符加萍即通过中通快递发货,运单编号为XXXXXXXXXXXX。2018年5月4日,原告罗阳阳签收快件。原告罗阳阳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开庭中原告罗阳阳当庭展示,其收到涉诉产品后,打开了快递包裹,发现涉诉产品无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食品药品批号、条形码等信息,被告符加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罗阳阳提供的淘宝订单网页截屏、淘宝物流信息截屏、快递包裹照片、产品实物照片、交易快照、淘宝披露信息及原告罗阳阳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罗阳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符加萍购买了涉诉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被告符加萍在网络销售的涉诉产品包装上没有相关法定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被告符加萍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罗阳阳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罗阳阳在要求获赔时应将其购买的涉诉产品全部返还被告符加萍,使其可通过正常途径予以处置。被告符加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符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阳阳货款1,200元。同时,原告罗阳阳应退还被告符加萍“timecoffee时间咖啡加强版新包装咖啡送刻度杯coffeetime”五份;
  二、被告符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阳阳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0元,由被告符加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红珍

书记员:杨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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