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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阳阳与胡小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阳阳,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惠,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上诉人罗阳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小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阳阳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罗阳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阳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上诉人罗阳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郑  卫

书记员:姚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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