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阳阳,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劼芃,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惠,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上诉人罗阳阳因与被上诉人胡小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阳阳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罗阳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阳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上诉人罗阳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郑 卫
书记员:姚建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