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雅,女,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杨志杰,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XXX号创智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徐粮,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来佳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伤残赔偿金150230.4元、护理费5250元、误工费2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医疗费158097.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陪护费79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对事故发生过程、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有关赔偿责任被告承担,同意部分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18时19分许,骑燃气助动车潘健成在本市武威东路进真北路西约100米处,与行人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潘健成承担同等责任。
审理中,双方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医疗费80911.2元(已扣除医保统筹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810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9700元、伤残赔偿金1502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不按责)、鉴定费24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其他费用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衣物损费本院酌情确定为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9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海宁博尔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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