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静静,女,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中宝,上海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慧枫,男,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罗静静与被告蔡慧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罗静静以自身方面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慧枫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罗静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慧枫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静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静静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