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5楼502单元、3楼301B单元和301C单元。
负责人:邵云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霞,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兰,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尔开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吴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尔开利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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