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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程小松,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6.50元,由原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陈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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