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寇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李红光,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商标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经营部(经营者:程小松)、温州市大千艺术家居有限公司、李红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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