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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