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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势电气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陆  茵

书记员: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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