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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权力制衡的实现

2021-08-02 李北斗 评论0

作者:张传京  发布时间:2013-06-24 10:41:26 

 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正式生效。该宪法典型地体现了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督的原则,确立了权力分立的国家组织架构。根据该宪法前三条的规定,国会作为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行使行政权,司法权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此诞生,然而,制宪者们设置独立的司法系统是为了摆脱政客的压力,除此之外对最高法院的权利构成及边界并未过多的着墨。在司法审查权确立之前,最高法院并没有有效的制衡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手段。

  在合众国创立之初,最高法院并未受到国民的关注,大法官们也并不知道他们的权利有多大。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设立之初最高法院什么都没做,1790年大法官们实际上只开了两个小时的会,没有案子可办他们只好各自回家。后来即使慢慢开始受理一些案件,也都是普通的纠纷,并未涉及到重大的宪法案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流动性也很大,要确保其最初设立的六个大法官席位不出现空缺也十分不易。最高法院首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以最高法院没有什么权利、没有什么可施展的空间为由,拒绝了总统的再次任命,离任后去纽约州作了州长。在这个时期,最高法院对于国家政治进程、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参与度很低,没有展现出应有的地位和威望,一直默默无闻的随历史的钟摆踽踽独行。正如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所言:最高法院是三个权力部门中最薄弱的一个。最高法院面临着被立法、行政机关边缘化的危机,宪法中所确立的权力制衡并未得到真正的实现,直到一件彻底重塑最高法院地位的案件摆到了大法官们的书桌之上,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该案件完全肇始于党派之间的政治斗争,是联邦党在下野之前为限制民主党执政而采取的回天之术所直接导致的。1800年大选揭晓之后,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为了能够继续控制联邦政府,下台前他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接着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授权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新总统上任后,仍有一些任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尚未发出。新总统托马斯•杰弗逊上任后,命令其国务卿麦迪逊扣发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院法官而未收到委任状的人之一,随后其将新任国务卿麦迪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马歇尔要求麦迪逊说明扣留马伯里委任状的理由,麦迪逊认为他没有向最高法院低头的理由,干脆就没有予以理会。当马歇尔的要求传到国会时,已经基本把持了国会的民主党不会坐视,国会通过法令基本上关闭了最高法院一个完整的开庭期,倒将了最高法院一军。1803年2月国会准予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如何作出裁决对联邦最高法院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对身为联邦党人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更是一项考验。一方面,如果判决马伯里胜诉,向行政部门发出执行命令,民主党把持的行政部门不可能执行这一命令。英美法的传统是遵从先例,如果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必执行,这将成为后世的先例,这会使得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一个笑柄,对联邦最高法院将是致命的打击。另一方面,如果判决马伯里败诉,则联邦党人颜面尽失。更为可怕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就可能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成为行政部门的附庸,这直接损害了民主宪政的根基,违背了权力分立和权利制衡的宪法原则。

  人们焦急地等待着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马歇尔起草并为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首先,马伯里应当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其次,马伯里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为其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最后,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其提供救济是不可行的,因为马伯里所依据的《司法条例》第13条关于“联邦司法机关有权责成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规定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因此《司法条例》第13条是无效的。大多数民主党派人士都认为这是一场胜利,因为从表面上来看是这样:原告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命令麦迪逊递交委任状,而最高法院并没有这么做。

  事实上,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以退为进,牢牢的将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抓在了联邦最高法院手中:司法审查权——即宣布任何法律抵触宪法的权利。他在宪法的框架之内申明了联邦最高法院与宪法的关系,发现最高法院在对宪法解释上要扮演一个推进者甚至是最重要者的角色。如果没有司法审查权,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对立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就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审查权的确立,使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一切违宪的法律不再具有效力,使美国司法部门敢于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任何违宪行为,切实实现了分权制衡原则的真谛。司法审查权也彻底改变了最高法院的命运,使之成为活力十足的与行政、立法部门平等的联邦机构,避免了联邦最高法院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和行政部门的附庸。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还提出了两个重要的观点:首先,宪法是一部法律,而不单单是一部政治性文件。从效力上看,宪法的效力高于国会通过的任何其他法令。其次,法院享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既然宪法是一部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执行法律,那么法官在解释宪法和法律方面具有最后的发言权,即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后和最权威的解释,从而可以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解释无效。

  虽然司法审查权最终实现了权力的制衡,但是并非达到了完美境地,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比如,宪法规定的权力体系中的另两个分支——国会和总统——均是由选举产生,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则是由总统任命,这就可能导致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在大法官席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总统就可能任命属于自己政治派别的人出任大法官,实现对最高法院的控制,进而达到其他的政治目的,这在美国宪政史上十分常见,布什诉戈尔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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