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时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尚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雯雯,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某某、上海电气自动化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260元,由原告美尚生化环境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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