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BERNHAR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
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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