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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BERNHARD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
  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施威尔洁净室系统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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