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群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昕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沁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施韶杰。
被告:施韶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群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沁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施韶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被告施韶杰目前居住在武汉,原告以案件审理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为由,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群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97元(原告已预缴),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赵 晨
书记员:杨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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