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羿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22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22028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乡**村**社,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羿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羿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系舅侄关系,被告人羿某某因被单位辞退,便与郭某某预谋砸毁其领导被害人卢某某私家车。2019年10月18日2时许,二人驾驶悬挂吉B****2假牌照的白色丰田威驰轿车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馨苑地下停车场附近路边,羿某某在车内等候,郭某某持甩棍来到该地下停车场,对卢某某车牌号为辽B****7的丰田花冠轿车实施打砸,造成该车辆损毁。经鉴定,卢某某车辆损失为人民币5701元。
案发后,羿某某、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卢某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悔过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结算单、发票;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羿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19】5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现场笔录;7.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羿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羿某某、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羿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22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4133****;
2.刑事卷宗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6.函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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