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丹香,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琴兰。
原告翁丹香与被告上海秒艺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翁丹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学费17,280元和以上述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告为其子女向被告支付了音乐技能培训学费,学习部分课程后,被告突然不再经营人去楼空,要求退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有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就相关案情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翁丹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苏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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