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亚平,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峰,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张蓓雯,女,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翁亚平与被申请人丁峰、张蓓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翁亚平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峰、张蓓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峰、张蓓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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