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凤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贯虹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红。
被告:史建红。
原告翁凤梅与被告上海贯虹艺术设计服务有限公司、史建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翁凤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翁凤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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