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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怀志与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孟宪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翁怀志,男,195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宪成,男,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德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翁怀志诉被告孟宪成、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以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进新郁路西200米处,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本案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惠州市昊安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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