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翁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密谋以兑换外币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翁某某、蔡某某、黄某某驾驶套牌五菱面包车窜至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 被告人翁某某在瓦塘镇泽周村路口扮演身怀外币的老板,被告人黄某某在瓦塘镇长明塘屯路口木板厂门前扮演木板厂老板的员工,蔡某某在井塘屯路口松树下扮演收购外币的老板。被告人翁某某以问路方式搭讪被害人余某某,将余某某骗至黄某某处后谎称急需将身上的外币以1:5的比例兑换成人民币;黄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可以兑换外币的人,随后骗余某某和自己找到蔡某某,被告人蔡某某表明自己愿意以1:5.5的比例兑换外币。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余某某的信任,让余某某相信可以与黄某某合伙以1:5的比例兑换翁某某的外币后,再以1:5.5的比例将外币兑换给蔡某某赚取差价。但当余某某回家拿钱出来在长明塘木板厂门前将人民币8000元交给翁某某换来两张外币,并留下黄某某做担保,自己去井塘屯路口找蔡某某兑换货币赚取差价时,三人趁机逃跑。经鉴定,涉案外币为莫桑比克原货币梅蒂卡尔,已经不具有流通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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