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翁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7********,汉族,文盲,经营一家旅社,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号,住福建省光泽县**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翁某某先后容留卖淫女陆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在其经营管理的光泽县**镇**路**巷**号“**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如卖淫女当天有接到嫖客,翁某某多收取20元作为抽成。2019年9月17日早上,嫖客官某某、管某某、李某某先后到**旅社嫖娼,11时许,公安民警在对**旅社进行日常检查时,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上述六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应浩丽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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