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7月26日,林某某、黄某某(均判刑)在徐闻县西连镇昌盆村黄家田家宅内盗走一辆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一辆及潜水电泵两台,然后林某某、黄某某将该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以1370元价格卖给翁某某。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己被追回归还失主,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值款2800元。
本院认为,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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