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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脱逃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茅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翁某某(曾用名童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仓后常安社区**路**号,家庭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泰博江滨小区**号楼**号。1983年10月29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1年12月1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1998年9月10日止),1992年1月29日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劳改支队(现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12月22日13时许,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劳改支队五大队服刑的被告人翁某某利用管教民警派其独自到支队场部入监队领取修理放像机零件的机会,乘坐一辆开往南宁的出租车脱逃。2019年9月10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警察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飞虹路泰博江滨小区**号楼下将被告人翁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罪犯入监登记表》《犯人体貌特征登记》《广西第六劳改支队犯人逃跑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出狱(释放、潜逃、死亡)通知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登记表》《任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

3.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翁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小伟

检察官助理 覃  文

                            2020年5月 22日

附件:1.被告人翁坚伟现羁押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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