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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1********,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12月2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翁某某向被害人岳某某承诺能帮助被害人岳某某承揽**河**段的绿化工程,以此取得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以承揽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110000元。

案发前,在被害人岳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翁某某退还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岳某某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某、胥某某、杜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陈述;4、被告人翁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1.被告人翁某某现住河南省**市**县**乡**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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