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巷**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牵10月29日13时许,徐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徐闻县海安镇徐海大道进行巡逻时,在徐闻县海安镇徐海大道日升加油站发现一辆白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没有悬挂车牌,于是民警将白色丰田牌锐志小轿车拦住进行盘查,当场抓获两名可疑男子,其中有一名男子(陈某某)趁机逃跑了。经现场盘查,两名男子分别自报名为翁某某和许某某,在盘查过程中,民警从该辆白色丰田牌锐志(没有悬挂车牌)小轿车正驾驶室座椅下面搜获一支自制猎枪(枪里装有三颗猎枪子弹)和驾驶室中间储物格内搜获四颗猎枪子弹以及七颗猎枪子弹壳,同时也在该辆小轿车副驾驶室储物格内搜获1包可疑毒品和后备箱内搜获一支自制猎枪(枪里装有三颗猎枪子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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