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上海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翁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