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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上海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陶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上海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翁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翁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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