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金芳,女,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超忠,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翁金芳与被告宋超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宋超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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