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佳颖,女,201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翟敏芳(系原告之父),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锋,上海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忠。
被告:上海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殷北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杜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玮。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卫平,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
原告翟佳颖与被告上海家家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八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法定代理人翟敏芳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佳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本案原告翟佳颖自愿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李璇,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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