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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存林、吴静与秦言珠、许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翟存林,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吴静,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安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理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言珠,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许玉芳,女,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峰,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存林、吴静与被告秦言珠、许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存林于2018年3月7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艺珅

书记员:郭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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