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住陕西省安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理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峰,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吴某与被告秦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3月7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艺珅
书记员:郭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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