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翟建平,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陈大明,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谊,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XXX号94幢305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陈大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亮。
申请人翟建平与被申请人陈大明、第三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第三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20.59万股股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大明持有的第三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305,700股股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翟建平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崔学杰
书记员:苏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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