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惠琴,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德武,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锦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兰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同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椿华,男。
原告翟惠琴与被告高德武、上海市锦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欣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翟惠琴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惠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翟惠琴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谈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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