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敬桥,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杯杯,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原告翟敬桥与被告杨杯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翟敬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翟敬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瑜婷
书记员:钱雯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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