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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0052,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县公安局**派出所,住****新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市**新区**街路段行驶,被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恒安大队三中队查获。经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翟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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