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翟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冈检刑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派出所,住**省**市**区**号,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1月1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17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一部交诉[2019]28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4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大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2008年年初,罪犯董某某伙同罪犯朱某某等人,在**省**县**院,盗窃被害人贺某某旧红色桑塔纳轿车一部,经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介绍,董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轿车卖给朔州人“李某某”。后经鉴定,轿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200元。

本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介绍买卖的证据不足;根据车辆手续鉴定被盗车辆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9200元无法律依据且与事实有一定出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上述问题仍没有调查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