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某某,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1,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沈某某,女,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谈2,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谈3,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4,女,193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谈某5,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谈某6,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谈某7,女,200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理人:谈2,系谈某7养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谈某1等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翟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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