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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起诉书_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籍贯河南省巩义市,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涉村镇郭峪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A61***白色大众速腾轿车,从巩义市涉村镇第三初级中学出发到夹津口镇王沟村接人,当翟某某驾车沿夹津口镇申沟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申沟汽车站处时,与相对方向位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翟某某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位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分析,位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位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76mg/100ml;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位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某主动投案,并对被害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综合单、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明、扣押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收到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翟某某、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则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新

检察官助理:王亚琦

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涉村镇郭峪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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