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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等四人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左右,被告人翟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在滕州市**镇**道**路上,因琐事借故殴打赶会卖爆米花的刘某乙,造成刘某乙脊椎第二三节处钢钉断裂,脊椎滑脱。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乙腰部损伤致下肢肌力减退属人体重伤二级。案发后,四被告人均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乙、孙某乙二人证言,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被告人翟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孙某甲、刘某甲、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王秀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翟某某、孙某甲、刘某甲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1册;

_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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