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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海青与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翟海青,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魏阳岭,总经理。
  第三人:魏延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坎南社区居委会坎南组344号。
  原告翟海青诉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延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海青负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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