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海青,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光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魏阳岭,总经理。
第三人:魏延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坎南社区居委会坎南组344号。
原告翟海青诉被告上海绿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魏延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翟海青负担。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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