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胜,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清龙,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刘明胜诉被告翟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98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翟清龙牌号为浙A9XXXX的车辆。申请人刘明胜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翟清龙牌号为浙A9XXXX的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翟清龙牌号为浙A9XXXX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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