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滨,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陈晓锋。
原告翟滨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毛秀清
书记员:徐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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