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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谷某某等与肖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翟某某
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
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
谷某某
翟旭亚
翟某某
肖某
北京顺利俊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葛咏梅

原告: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旭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某某。
法定代理人:翟旭亚(翟某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被告:北京顺利俊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冯贤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咏梅。
原告翟某某、谷某某、翟旭亚、翟某某与被告肖某、北京顺利俊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臧丙辰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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